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 经济学院教授 孙文凯:针对一个共性、普遍的应收账款问题的合同形式,最高法给予明确,给出示范性的例子★◆◆◆。从山东出发,到全国性的批复★■■◆★,再到推广到全国性的类似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后续怎么样去签一个新合同等等。
原标题■■★◆:《【新闻1+1】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如此“约定”也无效!》
虽然最高法否定了不合理的条款,但具体到现实中,有的中小企业恐怕也仍会有惧怕心理,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不愿也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怎么办?所谓的■■■“背靠背★◆★”条款是什么?与此相关,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开始落地施行,它将带来怎样的影响与改变?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还有哪些问题亟待针对性地破解★■?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新闻1+1》关注:中小企业账款,如此■■★★★“约定◆★◆◆★”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高晓力: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签订不合理合同条款,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因而,双方签订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最高法希望通过《批复》向市场◆★、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法院会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从而给当事人未来的司法预期,做出一个指引★◆■■◆。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研究最后做出了这样一个批复,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的一个裁判尺度,从而统一了实践中的做法,也助力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付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推动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实践当中,各级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这类合同条款是有效的★◆◆■,有的认为无效,还有的认为它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司法实践当中观点的不一致,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提起请示★◆■★■,要求最高法院批复的一个原因★★。
最高法的《批复》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批复》把2020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通过司法实践,把此前一些覆盖不到或者不明晰的地方◆★★◆,进行了明确◆■■。法律完善之后■■★★◆■,类似的合同可能就不会形成了,已经形成的也有了处理的依据◆■,我觉得这对于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包括完善法律都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小企业不愿意去起诉大企业★◆,也是一种正常心理。这次的《批复》也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提供了条件,为当事人之间通过第三方,比如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提供了尺度,另外也给中小企业解决类似的争议,提供了合理的心理预期。非到最后迫不得已,中小企业一定要诉到法院去的时候,法院也会给予否定性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高晓力: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应当说,这是一项非常务实的司法举措■★■■。比如说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采购货物或者是服务类等一些领域◆◆◆,作为合同一方的大型企业,以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一个前提条件★◆■★■,实践当中由于业主或上游企业拖欠大型企业的款项,导致大型企业也不能够及时向中小企业付款,从而引发了争议★■★■◆。
地方高院向最高法报送了一份请示,其中提到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的◆★■◆★“条款效力问题”,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它为何成为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当中的困惑和难题★■★◆◆?